发布时间:2026-08-13 10:3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有群众举报称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上寨村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内存放了很多烟花爆竹,通道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组织对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药量为240公斤,现场发现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总药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38.7公斤,约超过核定储药量的57.8%。经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证据收集,违法行为属实。办案人员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话,并制作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于当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月27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经营者黄某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经营者黄某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已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整改到位。2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黄某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规定期限内执法机关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3月10日,执法机关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行裁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烟花爆竹专营店经营者黄某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超量储存易引发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数量进行限制,旨在有效控制安全风险,预防零售环节火灾爆炸事故,降低事故损失。通过对超量储存行为的处罚,能够不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典型案例警示警醒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确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稳定。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可能对周边居民区、商业区等造成威胁,一旦发生爆炸或火灾,波及范围广,后果不堪设想。超量储存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规则,可能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当零售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即构成超量储存的违法行为。例如,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最大限量为240千克,现场实际存放数量达到378.7千克,超过了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7.8%的药量,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超出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关责令该烟花爆竹专营店经营者黄某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是事故发生在可控范围内,法律法规对零售店的储存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通道精选烟花爆竹专卖店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应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实现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造成安全风险的提高,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守好“责任田”,防范、化解、降低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可防、可控、可避免。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储存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不仅是对超出法律法规的违反,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提高安全意识、强化法律执行、发挥教育警示作用以及促进法规完善,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