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0 10:44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通道侗族自治县素有南楚极地、百越襟喉之称,县域多山,乡村道路更是绵延崎岖。2024年5月初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道县院)干警在下乡办案过程中,发现陇城镇多条乡村公路的弯道会车镜有损坏,且长年不见修理,乡村道路弯道时有交通事故发生。经询问,得知陇城镇的县人大代表曾提出该方面的提案,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1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办法》,将《关于加强对乡村公路广角镜等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监管的建议》的代表建议转交至通道县院,通道县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收到代表建议后高度重视,随即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并就通道县陇城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及时修复履职不到位立案。
通道县院干警在县域乡镇的道路上就会车镜安装、损坏、维护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排查,选取了陇城镇、万佛山镇、独坡镇开展调查。发现陇城镇弯道会车镜完全损坏、镜面部分破损、镜面角度偏移、镜面模糊不清等问题就有十余处,严重影响来往车辆行车安全。同时通过走访、调查得知通道县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乡村公路的养护分级管理,乡村公路管理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工作。
2024年7月9日通道县院向陇城镇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同时召开督促整改座谈会,督促其一是立即对镇辖区内道路交通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附属设施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对可以经简单维护后正常使用的,安排专人对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尽快恢复使用。三是对已严重损坏无法进行修复的附属设施,出具专门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更换和修复,完善安全设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检察建议制发后,陇城镇人民政府积极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并及时整改。2024年9月6日书面回复称对辖区内公路设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共排查出损坏或不符合标准的广角镜43处,护栏14处。同时对全镇公路养护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和维护,经过公路养护员简单维护和确保正常使用公路广角镜共计12处。已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形成专门报告,请求交通部门进行更换和修复。
陇城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均存在相同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通道县院从一案的办理到跟进监督2024年9月29日,通道县院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乡村道路安全附属设施的检查和养护指导,以期能够达到在全县范围内全面解决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5月我院与人大、交通运输管理局联合开展乡村公路交通安全回头看工作,切实落实行政机关整改工作到位,确保群众安全出行。
【法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法律事实认定
1. 行政机关职责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地方实施方案,陇城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负有法定职责,涵盖交通附属设施(如弯道会车镜)的维护与修复。
2. 违法事实构成:2022年至2024年间,陇城镇多条乡村公路存在会车镜完全损坏、位置偏移、镜面模糊等问题,经排查发现至少9处设施损坏且长期未修复。行政机关在此期间向上级提交的7次道路修复报告中,均未涉及附属设施修复或更换事项,导致公共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3. 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涉案道路多为傍山险路,坡陡弯急,损坏的会车镜直接影响车辆视线,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危及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分析
(一)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法律依据
1.养护职责的明确性:《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交通设施损毁时,养护部门需及时修复并设置警示标志。
2.地方政策衔接:参照《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乡村道路养护和管理下放权力事项实施方案》,乡村公路养护职责已明确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形成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政策的完整职责链条。
(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认定
1. 义务违反:行政机关未履行对损坏交通设施的排查、维修及上报义务,其7次修复报告均未涉及附属设施问题,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
2. 因果关系:会车镜损坏与公共安全隐患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符合公益诉讼中“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的构成要件。
三、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一)监督程序合法性
1. 立案与调查: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线索,经实地调查取证(拍摄14张现场照片),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程序要求。
2. 检察建议的制发:2024年7月9日向陇城镇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明确提出排查、维护、上报三项整改要求,并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二)监督内容的适当性
整改要求的合理性:检察建议分层次提出“排查登记—简单维护—上报修复”的整改路径,既考虑行政机关的履职能力,又针对不同损坏程度的设施提出差异化解决方案,符合比例原则。
四、行政机关整改后的法律评价
1. 履职整改的有效性:陇城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9月6日书面回复中称,已完成全路段排查、部分设施维修,并就无资金维修的设施提交请示报告。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后,陇城镇人民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全面整改,已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条关于终结案件的条件。
2. 后续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针对资金拨付问题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形成“个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链条,体现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整体性。
【典型意义】
乡村公路是农村地区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及时修复对于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检察机关通过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转化,依法督促整治,提高道路的安全,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同时能够促使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的乡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资金保障和监督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